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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中关于申报业绩的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5-06-03
58次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

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

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

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问题2: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

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

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

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问题3: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4年,

“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问题4: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

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

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问题5: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问题6: 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问题7: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8: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

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

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9: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问题10:重组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题11: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

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

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问题13: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

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15: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升级事项)、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其中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

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

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另外,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考核,还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问题1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问题1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问题1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

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问题19: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

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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